一、征收对象
凡在我省江河、水库、沿海航行、作业、施工及固定停泊在通航水域上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均应缴纳航道养护费。
二、缴费船舶分类
根据船舶对航道使用的不同特征,分为本省籍船舶和省外船舶,(包括外省籍、外国籍及港澳台籍船舶),本省籍船舶分为内河船舶、海上船舶和高速船舶,分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内河船舶和海上船舶的区分,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营运证和签证本核定。
三、征费标准
1.本省籍内河船舶,不再区分营业性船舶和非营业性船舶,机动船统一按5元/月·总吨或千瓦(按总吨、千瓦择大计征)
的标准缴纳航道养护费。
2.本省籍海上船舶,按下表标准缴纳航道养护费。
海上船舶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
船舶吨位档次 |
计算单位 |
统缴标准(元) |
备 注 |
1000吨以下(含1000吨) |
月×总吨(千瓦) |
3 |
1.应缴航道养护费总额以阶梯累加的方式计算。例如,10000总吨的海上船舶每月应缴费额为:
1000×3+2000×2+7000×1=14000元, 其它吨位船舶依此类推计算。
2.按总吨、千瓦择大计征 |
1001吨-3000吨(含3000吨) |
月×总吨(千瓦) |
2 |
3001吨以上 |
月×总吨(千瓦) |
1 |
3.本省籍高速客运船舶,琼州海峡客运及滚装船舶按其运费收入的3%缴纳航道养护费。
4.本省籍月缴费船舶实行统缴优惠,即每年1月31目前及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半年的船舶,免1个月的航道养护费;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的船舶,免2个月的航道养护费。
5.外省籍船舶及竹木排筏或浮运物体,仍按粤价[1998]2 0号及粤价函[2002]526号文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外国籍、港澳台籍船舶在省政府没有新的规定时,仍按粤价[1998]
20号、粤价[1998 ]358号文规定执行。
6.非机动船舶的航道养护费按其对应类型的机动船航道养护费标准的5 0%缴纳。
缴费义务人缴费时应携带船舶名录、船舶检验证书、签证簿、上次缴费凭证及有效证件,营业性船舶还应携带准确反映运费和水上作业收入的合法的会计报表。
四、免征和处罚
(一) 免费船舶:
1、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港航监督、救助打捞、防洪、抢险任务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
2、航道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的船舶;
3、农村自用的农副作业船舶;
4、经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船舶。
免征船舶应在每年12月5日前持船舶证书及有效证件向当地航道部门提出一年度免征申请,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后办理免征手续。
属免征范围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施工时,不免征航养费。
(二) 处罚:
凡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养费或瞒报营运收入者,各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有权追缴其费款,每迟交1日加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额5倍以下的罚款;
对假报运输性质、涂改、转借缴(免)费凭证者,除按上款处罚外,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有权收缴其缴(免)费凭证。
五、监督及投诉
受理单位:广东省航道局
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子195号
邮编:510115
联系电话:
监察室:020-83399197
财审处:020-83387633
规费征收相关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 单位 |
地址 |
电话 |
| 广东省航道局 |
广州市沿江中路195号 |
020-83334810(总机转) |
| 东江航道局 |
惠州市麦地路40号 |
0752-2284267 |
| 惠州航道分局 |
惠博沿江公路铁路桥下往博罗方向500米 |
0752-2831782 |
| 大亚湾航道分局 |
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阅港路16号 |
0752-5573131 |
| 河源航道分局 |
河源市大道南路5号 |
0762-3326052 |
| 汕尾航道分局 |
汕尾市城区大马路232号 |
0660-3341234 |
| 龙川航道站 |
龙川县老隆镇尼龙坝 |
0762-6855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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