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每天8时水位
  博罗:2.25米,较昨天上涨0.31米
  惠州:4.50米,较昨天上涨0.38米
  古竹:24.65米,较昨天上涨0.83米
      2004年9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通航技术要求审批,加强航道保护和管理,根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修建下列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适用本办法:
(一)拦河闸坝、电站枢纽等拦河建筑物;
(二)码头、驳岸、护岸、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固定渔具、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栈桥等临河建筑物;
(三)桥梁、渡槽、架空缆线、架空管道等跨河建筑物;
(四)埋设隧道、缆线、管道等过河建筑物;
(五)其他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
第三条 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通航技术要求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下列通航水域修建下列建筑物或设施的,由管辖该通航水域的水系(区域)航道局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航道局,由省航道局审批:
(一)在技术等级VII级以上航道修建拦河建筑物;
(二)在技术等级V级以上航道修建临河、跨(过)河建筑物;
(三)在东江、韩江、连江干流航道修建桥梁;
(四)在沿海航道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在其它通航水域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的,由管辖该通航水域的水系(区域)航道局审批。
第四条 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事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第五条 修建拦河建筑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建筑物总体平面布置设计图和过船建筑物平面布置设计图;
(二)过船建筑物的结构型式、规模、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
(三)过船建筑物上、下游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航运基流、电站调峰时坝下水位及流速变化、坝下河床下切、坝上游河床淤积等计算成果。
第六条 修建临河建筑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建筑物所在河段水下地形测量图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500米以上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l 000米,测图比例l:2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200~5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测图比例l:l 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小于2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200米,测图比例l:500。测量图应标绘出建筑物平面布置设计方案及平面控制点坐标。
(二)建筑物整体断面设计图
第七条 修建简易临河建筑物或使用期不超。过三年的临时性临河建筑物,申请人可仅提交水下地形简测图。简测图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一侧向上下游各延伸l 50米,测图比例l:500。简测图应标绘出建筑物平面布置设计方案及平面控制点坐标。
第八条 修建跨河建筑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建筑物跨河纵断面设计图设计图的通航孔应标绘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通航净空尺度。
(二)建筑物所在河段水下地形测量图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1000米以上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l 000米,测图比例l:5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500~10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600米,测图比例1:2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200~5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400米,测图比例l:1 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小于2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200米,测图比例1:500。测量图应标绘出建筑物的平面布置设计方案及桥梁轴线平面坐标。
第九条 修建支(架)墩位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水沫线以外的跨河缆线,申请人可仅提交标明比例的缆线轴线图一式三份。轴线图应标明跨河缆线所在断面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等技术数据。
第十条 修建过河建筑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建筑物所在河段水下地形测量图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200~500米,测图比例1:500~1:5000。测量图应标绘出建筑物的平面布置方案及平面控制点坐标。
(二)建筑物纵断面设计图设计图应标绘建筑物纵断面处的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第十一条 水下地形测量图须由持有水运工程测量资质的专业测量机构施测,测量成果符合国家规范。水下地形测量图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对航道通航条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由具有乙级以上水运规划设计或水运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审批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受理申请。各航道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各局按照国家规定的航道技术等级、通航标准和与通航有关的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5天内,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是否准予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的书面决定书。
第十五条 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对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位置进行实地踏勘。航道行政审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获得航道局批准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后,在批准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始修建的,有关航道局应要求申请人在两年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批准的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延续批准申请,原批准单位应在两年期届满前对该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在航道局作出批准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的书面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始兴建,且未按第十七条规定提出延续批准申请或延续批准申请未取得批准,但申请人又确需兴建建筑物或设施的,申请人可向航道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航道局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督促申请人严格执行航道部门关于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的审批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在工程开工前,航道局应参与监督放线;工程竣工,航道局应参与验收。
第二十条 各航道局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申请书》的样式由省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 “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粤航道【2000】229号《广东省临河、拦河、跨(过)河建筑物通航要求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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