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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日。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
(三)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
(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二、审批权限
(一)在VII级以下(含VII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VIII级以下(含VIII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由各区航道管理审批并报省航道局备案;
(二)在VI级以上(含VI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VII级以上(含VII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由各区航道管理报送省航道局审批;
三、报批条件
各单位(个人)在通航河流上申请修建临、拦、跨(过)河建筑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四)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七)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八)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九)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需提供材料
报批时,除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外,还应根据具体报批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一)跨(过)河建筑物:
1、建筑物总体布置图、墩位平面位置图各一式三份;
2、建筑物所处河段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二)拦河建筑物:
1、建筑物的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一式两份;
2、过船建筑物的型式、规模、布置、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一式两份;
3、航运基流、电站调峰时坝下水位及流速变化、坝下河床下切、坝上游河床淤积等计算成果一式两份。
(三)过河建筑物:
1、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延伸各400米,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图一式三份;
2、轴线位置的河床横断面图一式三份。
(四)临河建筑物:
1、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2、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及前沿各延伸400米,图比为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注:上述跨河、过河、临河建筑航道水下地形图必须是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水运工程专业测量队按《水运工程测量规范》实施。其它图纸、设计资料亦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五)
对不能完全满足报批条件3-8条所列标准、规范各项要求的,需提供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建筑物对航道影响的分析论证报告。
五、办理程序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00
(二)办理流程:
各区航道局对外服务窗口接受修建临、拦、跨(过)河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批科室办理,经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属区域航道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服务窗口将审批意见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抄送1份给省航道局;属省航道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区域航道局提出初审意见后送省航道局审批,省航道局提出审批意见后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抄送1份给初审区域航道局。(如下图):

(三)办理期限:
区域航道局自收到审批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省航道局自收到申请审批资料及区域航道局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六、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广东省东江航道局
地址:惠州市麦地路40号
邮编:516001
电话:0752-22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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